再审申请人郭*因诉被申请人长组织1(以下简称坟上村委会)、长组织2(以下简称马厂镇政府)、长组织3(以下简称潞州区住建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已经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案涉《高新大道建设项目实物安置补偿协议书》所依据的前提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首先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此外,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案涉...(本文书还有2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