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尚**、李**、侯*、鲁*、姚*、曾*、第三人许昌某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许昌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共4131110元人民币、鉴定费18050元人民币、诉讼费35768元,合计:4184928元2、判令七被告承担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2日租金305926元(按照每日租金2026元计算)3.判令七被告承担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至的迟延履行金共计657368.49元(以4184928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3.85%加倍计算)上述三项费用共计5148222.49元4.判令七被告承担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