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次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拥有2.2亩合法承包地。廊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廊坊市政府)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决定征收该村约1.4461公顷集体土地,张**拥有的承包地在上述公告征收范围。2021年9月18日,廊坊市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了该村征收补偿标准为征收土地为安次区区片ⅰ,区片标准为148.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以清点确认为准。2021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并作出了冀政转征函〔2021〕2822号《关于廊坊市2021年度第3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征收东永丰村集体土地。张**拥有的2.2亩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按照上述安置公告的标准,张**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合计217800元。因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本文书还有4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