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57696.2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539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5日为1459.65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享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620002595086,车牌号:xxx)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本文书还有2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