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某某自贸区分行)与被告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自贸区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自贸区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向某某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999.17元及截至2024年10月11日的利息7980.07元;2.潘*向某某自贸区分行支付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99999.1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7980.07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个基点后加收50%计算);3.潘*向某某自贸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3859元;4.本案诉讼费由潘*承担。事实与...(本文书还有1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