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65769.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153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5年3月15日暂定为2684元);3.判令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xxxx,车牌号为豫jxx**)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25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变更诉讼...(本文书还有2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