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乙,男,生于1987年12月**日,汉族。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甲、杜某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杜某某甲、杜某某乙向赵**支付工程款96629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杜某某甲、杜某某乙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赵**与杜某某甲、杜某某乙在2018年1月22日签订《赵**结算书》,内容是双方之间的债务扣除费用经过结算后,截止2018年1月22日杜某某甲、杜某某乙欠付赵**工程款168092元,该结算已经扣除了在结算之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项。赵**不知道如何质证,一审在审理时对杜某某甲、杜某某乙提交的证据未作实质性审查,就形式上分析也不符合证据规则,赵**认可的金额也是出具结算书以前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应该在结算后再次扣减。一审法庭上不让赵**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审理存在明显不公。2....(本文书还有3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