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王**、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8329元;2、被告某某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5日12时25分许,原告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陆市某某店镇大棚村委会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王**驾驶被告王*志鄂k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即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损失1...(本文书还有3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