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牛**、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牛**、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419057.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1日7时41分,被告牛**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保台线泌阳县杨*集镇西刘*桥路段与对向左转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原告刘**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刘**受伤。事故经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泌公交认字第41172*****4000408号...(本文书还有3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