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长某因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做出错误认定。被申请人田*已经依法领取了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86607.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伤残补助金:61891元等。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要求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拒后形成诉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7年《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和2023年3月1日经修改生效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做出相同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很明显,法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就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文书还有2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