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农田劳务服务(修整农田和提供秧苗),5月27日被告在提供农田劳务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妻子因秧苗种类发生争议,争议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妻子进行辱骂,并利用耕种机械恶意对原告1.3亩已插秧苗的农田实施破坏。原告对毁坏的农田进行人工恢复后继续耕种,期间原告对田地实施灌水、施*、喷打农药、除杂草等管理事宜。2024年9月18日上午,原告为收割该田地农作物请收割机...(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