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席忠福驾驶驾驶上海牌农用四轮车,沿讷河市六合镇直西二道街由南向北行驶,驶至志新四轮配件商店附近处,因席忠福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与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侯昕婷相撞。侯昕婷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席忠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侯昕婷系与钝性物体接触致颅脑粉碎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席忠福于2016年10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上海牌农用四轮车车(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外观状况。书证。
1、案...(本文书还有1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