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案涉双方争议部分为合同内变更价款及新增价款,而原审法院机械的以被申请人的全部造价申请委托鉴定,造成各方的诉累,且鉴定费用全部判由申请人承担,违反了诉讼费用应由胜诉、败诉方各自负担的原则。在原审中申请人多次表示因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申请人对于合同内价款是没有异议,本案的鉴定事项仅需对合同内变更价款及新增价款进行鉴定即可,但是被申请人对全部造价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亦直接准许了全案的造价鉴定申请,不仅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此费用的负担。对于合同内未变更部分的鉴定费用不应判定申请人直接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及原则,对于没有争议部分的鉴定费用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一审审理期间,申请人曾向法院提出“联合建筑楼、职工食堂两项工程的基础坑施工方法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以鉴定意见不存在法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不予重新鉴定,二审判决直接以“未依法举证反驳鉴定意见内容,亦未申请重新鉴定”的举证...(本文书还有1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