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中原审法院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有误,该期间不应作为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处工作时间进行连续计算。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4年1月因被申请人到河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终止。2024年2月,被申请人到河北某某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河北某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5月被申请人从河北某某公司离职。上述事实有再审申请人原审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已与河北某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未在再审申请人处上班,因此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作为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原审判决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连续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2.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按照被申请人2024年1月工资标准支付2024年6月...(本文书还有3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