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诉被告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对位于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证号为临国用(01)字第1574、1575号共计1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原告符**与被告王**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证号为临国用(01)字第1574、1575号国有土地以实际总价为9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03年12月7日在证明人许金在场的情况下,将95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后,将涉案两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本文书还有2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