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冶区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孙**在唐山市古冶区××镇××村××街××号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于2020年7月9日被强制拆除。该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确认古冶区政府拆除上述房屋的行为违法。孙**于2021年7月30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古冶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其房屋宅基地被实施征收的征地批复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古冶区分局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孙**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该答复称分局已将2021年7月30日孙**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资料向其予以了公开。孙**不服古冶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10月27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古冶区...(本文书还有4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