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薛*1、薛*2因诉太组织1(以下简称晋源街办)、太组织2(以下简称西街村委会)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1、薛*2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行申****号行政裁定,西街村西大街**号宅院原属薛*3、苗某某合法所有,在太原市迎宾路地块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拆除,征收实施单位有义务调查被征收宅院的权属情况,以确定合法权利人并予以补偿,只有先行补偿后才能实施拆除。太原市迎宾路棚户区改造实施期间,征收实施单位拆除了西街村西大街**号宅院,但对薛*1、薛*2、洪**、王**、李**5人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一审期间,西街村委会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且未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采纳了未经质证的证据,程序错误。(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原二审法院根据...(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