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4)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姜**全部诉讼请求;2.销毁本案欠条,判令姜**向何*道歉,并返还敲诈何*的63450元钱款;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笔迹鉴定费等由姜**承担事实和理由:姜**以欺骗或胁迫方式,在何*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并未发生的借款欠条,没有借款事实,虽经专业机构鉴定为何*亲笔签名,但是通过整体字迹明眼辨别都非何*正常清醒或不知情情况下签署何*怀疑在2016年10月份左右姜**以所谓考察项目名义,邀请何*去贵阳世纪城从事传销活动,何*在传销窝点被非法控制自由活动3天的时间,姜**伙同他人以灌酒或下药等方式,让何*在不清醒的状态下写了欠条二、姜**诉何*的借款从时间、地点、金额等都不成立,违背正常民间借贷逻辑在何*银行卡与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正常使用情...(本文书还有3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