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作为本案证据,用以证明被告谢*尚欠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货款2300元的事实。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