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程*诉长某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行终****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一审诉请是“撤销潞州区公安局2020年7月1日作出的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一审裁判直接将原告的诉请改为“撤销被告长某作出的长城公罚决字[2020]00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错误之处目的在于:为一审法院做出错误裁判的“明知行政处罚内容”作铺垫,系故意错误表达,是法官为了以诉讼时效来挡回上诉人起诉的手段,但,该手段见不得真: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系伪造的1、申请人一审开庭阅卷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是不知情的就是2023年7月28日,潞州区公安局警察给原告发的无编号、无日期的行政处罚的事实2、申请人一审时明确向法庭陈述,被申请人未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出具了申请人与干警的聊天记录3、一审...(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