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边*。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边*、临汾市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4)晋1002民初****号、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事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收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30号判决),除支持魏*关于原一审诉讼费上诉请求外,驳回魏*、临汾市某有限公司其他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214号判决),3214号判决魏*与临汾市某有限公司双方继续按照一年一万...(本文书还有2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