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某公司诉海东市商务局不履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职责一案,海东某公司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海东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2024)青02行终****号行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海东某公司于2016年12月在青海镭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置51台大马牌hkl6601bev型客车,同年12月7日在青海省海东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册落户。海东某公司依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青财建字(2015)****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编号:qhf10-2015-0017〉,以下简称《青海省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要求,于2016年12月20日按程序和要求向海东市商务局提交了青海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海东市商务局审查并受理。海东市商务局于2017年12月25日下发东商字(2017)239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结转资金的通知》和东商字(2017)240号《关于下达海东市2017年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通知海东某公司领取购置补贴,但之后海东市商务局一直未拨付...(本文书还有5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