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原告张**诉被告孙**、被告孙**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安**、孙**、孙**、晁*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诉称,2011年,原告张**与被告孙**经人介绍相识,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11年12月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因为性格、感情不合分手本属于常事,但是二被告在原告张**与孙**解除同居关系后,在原告住所地后谢*娄庄村,在原告张**的单位翟庄乡政府及其周*四处张贴《告示!一场罕见的婚变案》。虚构事实、肆意毁坏二原告名誉,在社会上引起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使原告的生活圈的群众及其同事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名誉和精神受到致命伤害。据此,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在后谢...(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