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14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请求:1、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1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2、维持绥中县人民法院(2024)辽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行政机关对案涉海域使用权证的撤销及参圈违法性的认定,仅产生行政法后果,不当然否定申请再审人民事权利。1.海域使用权撤销仅消灭行政特许,不消灭民事财产权益。案涉海域使用权证撤销属行政法律关系,申请再审人主张参圈养殖设施占有返还系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该证撤销仅产生海域使用权收回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种类不包含剥夺民事财产权。行政机关撤销海域使用权证...(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