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鑫路桥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公局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耀鑫路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中交四公局五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诉称,2013年3月12日,二被告将其合作,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中标承包的青海省茶卡至格尔木段高速公路工程的部分工程即第7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和路基土石方工程以第一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本文书还有10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