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2017年1月10日,被告张**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据约定于2017年2月22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总是借口拖延。2018年6月30日,原告赶到被告安徽黄山老家找到被告的父亲索要借款,被告的父亲张某福答应督促其儿子于当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可时间到期后,被告父子二人并未支付借款。原告又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还款。至2022年10月中句,原告委托律师寄发律师函,被告张**偿还2000元后再次借口拖延,至今未还余下借款本息。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张勇建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3日起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现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