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贺*与被告付*、辽宁某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抚顺分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付*、被告及某甲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的代理人崔*、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某乙公司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80129.55元;2、被告某抚顺分公司及某甲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障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4年11月16日,在永城市淮海大道与演丁路交叉路口,付*驾驶xxx号轻型箱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