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张**、张**、张**、王**与上诉人恩施某甲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恩施某乙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4)鄂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张**、张**、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恩施某乙中心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9266.60元;诉讼费由恩施某乙中心医院承担。事实...(本文书还有10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