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履行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01480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容规定,上诉人要求从事办公室管理岗位。事实与理由:我的教育行政管理岗位是辽宁省人事厅认定的,是国家编制内的,我是干部身份。
辽宁大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辽宁大学返还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份、请...(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