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谢**与被告林**、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潘**被告林**、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林**、谢**与林**、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判决确认合同编号为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址在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号楼××号房××号××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址在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室××期××层××车位为林**、谢**所有;3.判令林**、李**协助林**、谢**将前述房产及车位登记至林**、谢**名下;4.判令林**、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林**与谢**系夫妻关系,林**系林**、谢**之女,林**与李**系...(本文书还有2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