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9416.21元及利息2875.77元、费用3265.9元,共计35557.88元。(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被告李**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