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支行(以下简称苏*银行吴*支行)与被告苏*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华公司)、吴*英诺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公司)、毛**、舒**、吴*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翁**、鲍**、洪**、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银行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英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银行吴*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膜华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8092.25元、罚息107038.48元、复利624.77元(暂计至2016年11月9日,自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等);2.被告膜华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89254元;3.其余被告对被告膜华公司上述债务(含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因被告膜华公司归还部分本息,故原告变更第一项...(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