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与被告兰州玉琪电力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65,939.55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逾期付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300,923.65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逾期付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用损失105,3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1日、12月26日、2015年1月15日,原告下属的兰州销售公司与被告签订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给总价款4,085,939.44元的各类电线...(本文书还有1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