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上蔡县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2024年7月15日,被告经原告介绍购买长城轿车一辆。被告因未凑足购车款,提出向原告借款4000元,因借款金额小,被告亦提供了其身份证明,原告就帮被告垫付了4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向原...(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