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3780元,同案犯王*主动退赔46220元,共计退还50000元给被害人郜某(包含28000元被骗金额和20976运费),取得了被害人郜某谅解。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主动预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伙同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本文书还有4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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