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韦**、琚文利、浚县城关镇李**卫生室(以下简称李**卫生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2012年3月20日和2013年10月1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的法定代理人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池**,被告韦**的法定代理人韦**、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琚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诉称:我于2009年6月份到被告琚文利经营的冰冰幼儿园就读。2009年10月5日下午在幼儿园读书期间,我被被告韦**推倒在地致使肱骨外髁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琚文利组织有关人员将我送至李**卫生室治疗。后因治疗效果不佳,我于2011年3月9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我家人自负。2011年8月,经鹤壁市杏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我的损伤已构成五级伤残,且尚需二次手术,故请求三被告赔偿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
被告韦**辩称:原告不是我推翻的,具体是谁不清楚,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琚文利辩称:原告受伤后,我及时将原告送至文俊卫生室治疗,原...(本文书还有5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