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寿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23)晋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后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原审判决认定的计价方式错误,认定工程价款为35722548.6元没有事实依据1.双方签署的《证明》仅是注明“签约合同价35356253.28元,此价格仅限用于备案使用,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可见《证明》只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1款“签约合同价35356253.28元”的补充约定,没有约定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本文书还有4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