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物业)诉被告李*、被告沈*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晓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理、人民陪审员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李*、被告沈*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告沈*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沈*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起诉沈*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该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于民二初字第04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016780.95元,该份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于洪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沈*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沈*市于洪区汪河路**号...(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