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1诉被告某局、某政府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任某1诉称,原告提供了1986年3月10日《年使用计划外用工登记表》、加盖有怀柔县建筑工程公司公章,此登记表是怀柔区档案馆保存并查询到的。同时在当时的怀柔县劳动局(现某局)《合同工花名册》明确规定申请人自1985年1月1日参加工作,同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工种是瓦工,均证实原告就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同时此花名册中就有部分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在被告某局提供的档案信息中也显示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1月1日均可以证实,一直到原告退休为止。上述都可以证实原告就是合同制工人,完全符合《北京...(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