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付**、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36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6075.2元、护理费6852元、伤残赔偿金16664.34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责任划分后共计77744.97元;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叶**在庭审过程中,以计算错误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3804.7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原告叶**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廉桥村**号公里碑岔路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被告付**驾驶的皖19/26965号...(本文书还有2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