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王**,男,198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葛岩嵛村向阳街**号。
申诉人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2022)冀04执复****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复兴区法院)执行某甲公司与邯郸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甲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保证人王**为被执行人。
复兴区法院查明,2021年10月25日,该院立案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保证人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527607元,于2021年12月9日前给付20...(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