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4与被告宝鸡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宝鸡市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赔偿医疗损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3006.17元(医疗费7659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100元*26天;营养费5400元,30元*180天;误工费60060元,40596元/365天*540天;护理费21033元,42651元/365天*180天;伤残赔偿金补差89426元,44713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差6824元,父亲27303元*5年*10%/4人=3412元,母亲27303元*5年*10%/4人=3412元;精神抚慰金补差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130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9日19时许,原告发生车祸受伤,于次日入住被告处,治疗31天。出院时被告给出主要诊断:左腿开放性股骨髁骨折;其他诊断:膝关节前交叉...(本文书还有4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