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与被告陕西小晨同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3年7月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米、面、油等货物,截至2024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38593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8117元,2024年6月5日双方确认剩余未付货款金额为30831.2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831.23元和违约金587.01元(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共计31418.24元。2、判令被告以30831.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1.5倍标准自2023年10月18日起计付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与西安航投航天生...(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