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惠州市花溪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第三人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黄**,被告某公司及第三人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20%股权归原告所有;二、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将其名下被告的2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予以协助配合;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8月16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合作经营花溪雨香野民宿项目,第三人认缴出资800万元占项目80%股权,原告认缴出资200万元占项目20%股权,双方以上述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及承担亏损,项目除去成本开支以外的净利润...(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