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营部与被告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1996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以11996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出租手机给被告,租期12个月,租金13596元。原告按约交付被告手机。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苏**辩称,我没有收到手机,我支付原告租金38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5月27日原、被告线上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一部iphone15promax256gb黑色钛金属手机;租期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7日;总租金13596元;被告应于2024年6月27日(...(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