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金*明确利息诉讼请求为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由于资金紧张,2022年8月26日及8月27日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当时约定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是到期后,被告无法还款,又重新出具借条,承诺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