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海丰县xx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县xx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4)粤1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海丰县xx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海丰县xx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认为不论占有行为是否合法,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相违背,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纠正。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占有权的保护必须首先对占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作为是否能得到保护的前提。事实上,案涉物业的实际占有人不是海丰县xx公司,而是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海丰县xx公司无权提出占有保护的请求,一审判决未查明该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对实际占有人是xx村民小组的事实视而不见,却错误地依据数年前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判决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首先,案涉物业事实上早已由xx村民小组收回管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故意回避,引用海丰县xx公司提交的多年前的《商*租赁合同》及生效判决,即草率的认为存在案涉物业由海丰县xx公司占有的事实错误。其次,海丰县xx公司所提交的《商*租赁合同》及生效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的案由不同,该案判决书认为承租方应当将商*交回,其审判逻辑是基于租赁合同无效需返还原物的规定而作出的裁判。而本案双方并没有合同...(本文书还有6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