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段*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的本金144000元,和利息14855.27元;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44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算,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共1124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14855.27元;合计158855.27元;2.案件服务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以前是做美容的,被告是原告的客户。在2021年被告梁**原告介绍一个赚钱的项目,并向原告陈述这个项目是政府大力支持的,有政府的红头文件等等,根据投资的金额能够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且被告自己也购买了充电桩进行投资。为说...(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