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凌*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新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新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以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按日计算向上诉人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57004元[764384元×0.0002/天×(1101天-74天)]。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施工方在案涉工地之外出现安全事故,施工方先后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24日两次被责令停工整改共计60天,并非被上诉人所能预见及防止出现,应当相应扣减被上诉人的违约天数是错误的。这个停工整改是因为施工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停工,并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是属于被上诉人与施工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纠纷,不应当予以扣除。因此,一审认定扣除上述60天是错误的,而被上诉人的违约应当为1101-74天,共为1027天。上诉人是在2019年10月8日签订的购房合同2019年7月的暴水天气系合同前的不可抗力,一审法院将其扣除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十万分之五是错误的。对于被上诉人之前的系列案件违约金的宜州区人民法院及河池市中级人...(本文书还有5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