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5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一审发现孙**因出租出借银行卡被刑事处罚,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而不予立案审理。现孙**刑事案件已结束并刑满释放。根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30规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孙**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侵害陈**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实与陈**被诈骗刑事案件系不同法律关系。孙**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刑事责任处罚,但未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刑事判决书亦未责令其向陈**退赔。本案系陈**对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提...(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